中華民國運動潛能開發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運動潛能開發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升國?
運動員素質能力,拓展二岸運動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
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展全民體育,協助運動團體甄選人材,增加各項競技運
動項目之能力。
二、預測身高,協助國?外小朋友以健康的方式成長。
三、推廣各運動項目,結合體委會,增進國民體適能成績。
四、推動兩岸運動交流,促進二岸友好關係。提升國運動實
力,創造奧運金牌人才及世界頂級運動員。
五、發展有關各類、各級運動教學與運動訓練教材、書刊、影
片與出版事項。
六、舉?國際性及全國性之體育運動教學觀摩、研習與競賽等事
項。
七、參加國際有關體育運動比賽之研習及會議活動等事宜。
八、與相關團體共同推展體育運動訓練、考試及活動等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第二章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高中學歷以上
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邀納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終身會員:取得個人會員資格一年以上對本會會務推展有貢獻
者。及理監事會議審合通過後一次 繳交10年之常年費者。
團體會員:(一)所屬分會:本會所屬各縣市分會,(二)凡贊同
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人數達三十人以上。
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各項活動,聲望素孚,經理(監)事推薦
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
繳納會費者。各支會指派代表二人、各分會指派一人,均須具
備本會會員資格,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
權。
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所繳納
之會費或捐款概不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所繳納之會費或捐款
概不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
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一人、監事四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
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
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
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
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
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
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
備?。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
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
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
知之。
定期會議?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之。
本會?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 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
免、財 務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
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理法人登記後,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
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可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
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
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
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於會員入會時?納。
二、年會費:個人會員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會費新台
幣參仟元,終身會員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為準,自?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
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
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 費負債表、財務
目次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
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
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行政部○年○月○日台( )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案。